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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东方消防人才的摇篮

专注消防培训17年,消防培训行业领跑者。
清大东方服务号
    集团简介 Group profile
           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始建于2006年,是一家连锁型集团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消防教育培训业务涵盖: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消防员培训、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清大东方教育科技集团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成100多所培训学校,向社会输送了大量消防行业精英人才。强大的综合实力和优质的教学质量,在消防行业内影响力与日俱增,被誉为消防培训的专家和消防人才的摇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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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文化 corporate culture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愿景
    有消防安全需求的地方,就有清大东方
    使命 捍卫消防公共安全 理解 忠诚、责任、敬业、创新
    校训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宗旨 为消防公共安全服务
    培训项目
    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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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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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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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消防工程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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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专业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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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心
    网课由清大东方庞大的专家团队共同研发,由国家新版标准、新版教材参编专家精心录制,讲课内容深入浅出、精准度高。
    专家精讲
    系统识别学员已知已会后判断出学员不知不会的知识点、考点,为学员通过科学的智能学习方式提供条件。
    智能测试
    系统针对学员不知不会的考点,对学员进行差异化、一对一的教学服务,让学员省时、省力、省钱通过考试,快捷持证。
    智能学习
    系统内置精准题库采用与国考相近方式对学员知识掌握进行评价(学员熟悉与国考系统高度一致的理论实景考场、参加结业证考试须登录官网进行)。
    押题模考
    清大东方精心研发了消防管理实用型课程体系,可供会员终身免费学习,持续提升消防技能,为您铺平升职加薪之路,同时也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
    升职加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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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培训班开班通知
    本校2025年6月将开设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新生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一、培训时间中级新生班:6月26日至6月29日,共4天;考前另行安排2-3天考前复训。上课时间8:30-12:00,14:00-17:00。其他班次详询招生老师。二、培训对象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视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学历要求:高中同等学历或以上。报考其他要求:考生须提供承诺书(有模版)。三、收费标准初级培训费2200元/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普通班培训费2600元/人,精英班培训费3000元/人;中级(维修保养方向)3800元/人;学校开具增值税发票。注:以上培训费标准不含食宿费。四、培训报名须知1、报名资料:提供身份证号码、手机号(微信绑定的唯一手机号)用于开通理论答题。2、培训开始后学员不得申请培训费退费。五、考试报名资料考试报名网址:全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一体化业务系统官方首页https://xfhyjd.119.gov.cn。首次报名考生需先注册账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预约考试。报考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1、二寸近期彩色登记照电子版。源照片须为二寸彩色标准证件照,JPG或PNG格式,文件大于30K,大于300*420像素,严禁将照片放大后使用。2、身份证原件正反彩色照片或扫描件。3、高中同等或以上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彩色照片或扫描件,大专以上学历提供学信网认证。若毕业证遗失的,高中/中专/职高学历需提供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证明。4、承诺书(有模版,详询招生老师)。六、学校账号单位全称: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开户行:建行宜昌伍临路支行账号:42250100670109888888七、联系方式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1号(鑫鼎汽配机电城大门口C1栋4楼),金都批发市场对面。招生电话:熊校长18008609119  招生办0717-6499119。 宜昌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2025年5月27日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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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大东方长春校助力国能双辽发电厂进行消防培训
    4月10号,清大东方长春校消防培训老师走进国能双辽发电厂,为广大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人员结合电厂消防安全实际情况,讲解了发电厂火灾特点,消防安全知识,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发生火灾时如何组织扑救及疏散逃生。 培训课堂上,老师的讲解生动详实,紧贴工作实际,有理论、有经验、有案例、也有措施方法。员工听得认真仔细,并时不时与老师进行现场互动。这次培训,必将有效提高广大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下一步,双辽发电厂将与清大东方长春校结成互助合作单位,一方面派员工到学校学习,另一方面请老师来电厂现场指导培训,共同做好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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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大东方青岛校成功举办“2025年台东辖区消防安全培训会”
    在消防安全日益受到社会重视的今天,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与技能显得尤为重要。近日,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携手台东办事处,共同举办了“2025年台东辖区消防安全培训会”。  此次培训会旨在增强台东辖区内商铺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升他们的火灾预防与应对能力,为构建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贡献力量。  台东辖区作为青岛市繁华的商业区域,商铺众多,人流密集,消防安全工作尤为重要。为了进一步加强该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商铺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与台东办事处紧密合作,精心筹备了此次培训会。本次讲座是由青岛校校长詹晓军作为主讲嘉宾,他具有丰富火灾调查、处理经验,为与会者带来了一场生动而实用的消防安全知识盛宴。  詹晓军校长,作为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的灵魂人物,他在消防行业深耕细作3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火灾调查与处理经验。詹校长深知消防安全对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性,因此,他始终致力于将专业的消防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传授给更多人。此次培训会,詹校长将结合自己多年的实战经验,为商铺负责人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消防安全讲座。  培训会上,詹晓军校长以“家庭电气防火”为主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火灾的成因、预防、扑救以及逃生自救等关键知识。他特别强调了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元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商铺负责人作为社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詹校长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实际火灾案例,通过生动的图片、视频资料以及现场模拟等方式,让与会者直观感受到火灾的残酷与无情。他详细分析了火灾发生的原因、蔓延的过程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商铺负责人深刻认识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意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在讲解过程中,詹校长还注重与与会者的互动交流。他鼓励大家提出自己在消防安全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惑,并耐心解答,确保每位商铺负责人都能掌握实用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此次培训会的成功举办,不仅增强了台东辖区内商铺负责人的消防安全意识,也为他们提供了宝贵的火灾预防与应对经验。通过詹晓军校长的精彩讲解,与会者深刻认识到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纷纷表示将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加强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为顾客和员工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购物环境。同时,此次培训会也进一步彰显了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专业实力和社会责任感。学校将继续秉承“普及消防知识,守护生命安全”的宗旨,为更多社会群体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服务,为构建平安青岛贡献自己的力量。  消防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是关键。青岛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将以此次培训会为契机,继续深化与台东办事处的合作,共同推动台东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守护这片繁华商业区的安宁与祥和!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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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决定。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3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3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6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6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2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罚款:(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需要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处以罚款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7年7月12日公布,2011年9月1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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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日前,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现将《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养老机构要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民政部办公厅2023年11月27日 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判定、及时消除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本标准。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三)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一)建筑设施经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或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判建筑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消防、电气、燃气等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三)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四)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电梯、锅炉、氧气管道等特种设备。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一)内设医疗机构的,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办理备案;(二)内设食堂的,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三)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等工作;(四)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一)未建立安保、消防、食品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二)未对特种设备、电气、燃气、安保、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三)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四)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五)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第七条 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一)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内设食堂的,未严格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三)向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供餐单位订餐或者未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四)发现老年人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八条 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三)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第十一条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二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3-12-07
    35833
    重磅!《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正式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2000个座位以上的公共体育场、体育馆、会堂、礼堂;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 二、公共娱乐场所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2.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按摩、美容(美发)、棋牌、茶馆、咖啡厅、台球、保龄球等室内休闲场所;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 三、医院、养老院、福利院1.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 四、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中、小学校;2.大型托儿所、幼儿园。 五、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委;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六、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2.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七、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船)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八、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公共博物馆、档案馆;2.总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3.具有火灾危险性且对公众开放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九、发电厂(站)、储能电站、电网经营企业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2.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3.县级以上电网经营企业。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2.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堆场、储罐场所):(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4.一级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氢合建站。 十一、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2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物流分拣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十二、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1.国家级科研单位,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2.设有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3.高等院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十三、公共建筑1.50米以上的写字楼、办公楼、综合楼、公寓楼等公共建筑;2.单体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十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隧道、地下观光隧道1.城市轨道交通的换乘站;2.一类城市交通隧道;3.地下观光隧道。 十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1.固定资产价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2.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3.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物流中心;4.地市分行级以上的银行;5.房间数100间以上的公寓。 根据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向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申报途径:1.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或者通过“浙里办-消防自主管理-重点单位申报”入口,在线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提交申报;2.登录https://xfzzgl.zjxf119.com/zzgl下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填写后线下提交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特此公告。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3年11月30日   
    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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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6月广东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根据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25年度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广东鉴定站计划于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开展鉴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鉴定人数    本批次共计划鉴定4260人,其中五级/初级323人,四级/中级3937人(消防设施监控操作方向3027人,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方向910人)。    本批次考核中广东站开放初级考生选号名额:120名,中级监控方向考生名额:720名,中级维保方向考生名额:360名;    珠海鉴定分站开放初级考生选号名额:63名,中级监控方向考生名额:987名,中级维保方向考生名额:210名;   东莞鉴定分站开放初级考生选号名额:50名,中级监控方向考生名额:900名,中级维保方向考生名额:250名。    汕头鉴定分站开放初级考生选号名额:90名,中级监控方向考生名额:420名,中级维保方向考生名额:90名。    ★预约报名情况:广东站:初级460人、中级11143人;珠海分站:初级50人、中级891人;东莞分站:初级244人、中级5025人;汕头分站:初级28人、中级监控279人。广东站、珠海分站和东莞分站考核量为60人/天,汕头分站考核量为30人/天,请考生结合自身考核情况与实际需求理性选择报名站点。鉴定站将严格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及考核计划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报名资料    请考生据实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学历证明、考生承诺书,详见附件。若证明材料造假、考试违规违纪将被处以“禁考2年”的惩处,具体详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承诺书》。若发现考生未及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有明显抢号行为、驳回一次或驳回15日内未重新提交者,鉴定站有权直接驳回考生考试资格。    请考生按要求上传照片、输入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若因个人信息错误造成证书信息错误,将无法修改,所造成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三、报名方式   (一)补考考生报名:2025年5月1日8时至2025年5月3日20时登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报名系统,在【补考报名】版块完成报名工作,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补考名额。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考试服务】版块下的“补考考生报名操作指南”。    ★注意:在首次考试审核通过起算的一年时间内,考生可自愿选择一个批次申请补考,每个考生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则需按首次报名要求重新预约报名。   (二)未预约考生报名:首次报名考生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报名窗口进行注册并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在预报名版块选择报考等级和鉴定站,完善资料上传。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考试服务】版块下的“考生预约报名指南”。   (三)已预约考生报名:登录预报名窗口,于2025年5月7日前在【个人中心】版块完善个人资料,在【上传报名资料】版块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短信通知完成后续操作。具体操作方式详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考试服务】版块下的“预约报名考生资料完善”。    ★特别注意:参加理论考试时需输入考生账号及密码,请考生牢记。    四、鉴定费用    考生报名成功后,请留意注册手机短信通知并按时缴费,一旦缴费成功,鉴定费将无法退费。同时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不缴费、缺考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如需参考请重新报名。   (一)收费标准。依据《广东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收取鉴定费。收费细项分为理论考试费和实操考试费,采取网上缴费方式。理论考试为55元/人次,实操考试为310元/人次。理论补考为55元/人次、实操补考为310元/人次。   (二)缴费方式:采取线上缴费模式。考生收到缴费短信后按规定时间进行缴费,通过电脑登录“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网”登录个人账号,点击缴费按钮,跳转至广东财政公共支付平台进行缴费,具体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三)缴费时间:2025年5月7日9:00至2025年5月9日16:00。   (四)缴费注意事项:    1、因缴费系统存在延迟,请考生确认缴款成功即可。    2、缴费前应先选定开票属性,填写好开票信息,仔细核查所有信息,务必确保准确无误,如因信息错误而导致错票的情况,将不予更改。    五、鉴定方式    根据《消防设施操作员(2019版)》国家职业标准,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机考方式,技能操作考核方式为线下常规考核。    ★特别注意:技能考核职业标准中标注“★”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六、鉴定时间    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日期为准。    ★特别注意:考生需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进行检录,未按时参加检录视为主动放弃考试,需重新报名排队预约。    七、相关要求   (一)考生收到“预选考试时间”短信后,请及时登录考生报名系统在规定时间内预选考试时间(超过预选时间或选择日期人员已满,系统将会在本批次时间内随机分配),请考生严格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二)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按准考证时间参加鉴定。   (三)考生打印准考证时请尽量选择横向布局打印整张A4纸,准考证上二维码严禁进行缩小、涂改等操作,以避免识别错误。   (四)考生须牢记个人账号和登录密码,考试现场无法进行找回密码操作,开考30分钟后仍未登录考试界面将取消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   (五)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扰乱考场秩序、不遵守考场纪律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鉴定成绩,按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考生在候考期间应保持肃静,严禁大声喧哗;复习资料和电子设备(包括手表、钥匙、钱包)等随身物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统一存放在指定的区域,凡是扰乱考场秩序,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的,将作为违纪处理,取消考试资格。   (七)考生进入鉴定区域,不得中途离场,如未经同意离场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八、防骗提示    鉴定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鉴定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通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请广大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九、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广东省鉴定站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九塘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电话:020-36869858(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邮箱:gdxfjdz119@163.com   (二)珠海鉴定分站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吉大白莲路42号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6号楼三楼电话:0756-6311119(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邮箱:zhjdz119@163.com   (三)东莞鉴定分站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长路23号(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旁)电话:0769-23119111(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邮箱:dgjdz119@163.com   (四)汕头鉴定分站地址:汕头市金平区大学路莲塘工业区科工七街1号(汕头市金平区鮀莲消防救援站内)电话:0754-87125119(工作日8:30—11:30,14:30—17:30)邮箱:stjdz119@163.com    公众号:广东省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注意:请考生务必留意考试地点,以准考证考点地址为准。
    2025-05-22
    2519
    江苏站2025年6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鉴定公告
    江苏站计划于6月3日至6月30日开展本年度6月批次鉴定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人数本批次共计划鉴定8620人。江苏鉴定站:初级20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2200人,检测维保方向100人;无锡分站:初级200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1000人,检测维保方向200人;徐州分站:初级200人,中级监控方向1000人,检测维保方向300人;南通分站:初级50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1100人,检测维保方向150人;盐城分站:初级100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900人;泰州分站:初级50人,中级监控操作方向900人,检测维保方向150人。二、鉴定时间及方式   6月3日至6月30日,以考生准考证时间为准,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等待检录,理论采取线上机考,实操为线下常规模式鉴定。  三、注意事项   1、理论考试采用线上机考,实操鉴定考皆采用线下常规模式,理论实操上下午交叉进行,即上午参加理论考试的考生下午参加实操鉴定,下午参加理论考试的考生上午参加技能鉴定,请考生按照准考证上考试时间合理安排出行。2、预选时间截止后,请务必及时打印准考证,确认考试时间、地点,携带准考证及身份证原件,严格按照准考证考试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3、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请考生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鉴定站等候检录,超过准考证考试时间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考生须牢记个人账号登录密码且不应告知他人,开考半小时仍未登录考试界面将取消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考试过程中账号如果异地登录取消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    4、收到缴费短信后,建议选择电脑端缴费,缴费不成功可刷新页面后再次尝试,考生一旦缴费成功则视为考生确认参加本批次鉴定,无法退费,未按准考证时间参加鉴定的考生视作弃考。 5、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考试资料进入考场等违法违纪行为,将取消考试成绩,追究当事人责任。    6、江苏站各鉴定点独立审核报考考生资料以及考生鉴定工作,由于信息不同步,考生如有疑问请根据报考意向联系对应鉴定点。    7、我站将持续加大对报考资料的检查力度,再次提醒各位考生诚信报名,经考试现场发现不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残疾、实际工作年限不符等)或现场核实考生报考信息造假等行为,我站将取消当事人考试资格,对报名资料造假考生禁考2年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8、受逾期未缴费等原因影响不满足批次计划时,我站适时续增考试人数,续增考生考试时间由系统随机分配,无法进行考试预选,请报名成功的考生留意缴费短信,随时做好考试准备。 9、汤山鉴定点已经关闭报名通道,在汤山鉴定点初次鉴定单科未通过、符合补考条件的考生请在补考有效期内选择板桥鉴定点进行补考。 10、自四月十日起,新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各省鉴定站印发,凡是在江苏各站点报名考试且考试通过的考生需要现场领取证书的可在考试通过后电话联系江苏站进行预约(具体可咨询总站电话:025-86797368)。 11、其他未尽事宜可拨打报考鉴定点电话咨询特别提醒:江苏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江苏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通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广大考生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四、联系方式及地址(工作日9:00-11:00;14:00-16:30)   1:江苏鉴定站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龙飞路2号    邮箱:3528838526@qq.com    联系电话:025-86797368    网址:https://www.jsxfcert.com/2:无锡分站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南泉镇敬泰路6号(山水城消防中队旁)    邮箱:2212614514@qq.com    联系电话:0510-859934553:徐州分站地址:徐州市云龙区潘塘高速立交桥东500米104国道北侧消防支队联系电话:0516-83069371邮箱:jsxfxzjdz@163.com 4:南通分站地 址:江苏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2号联系电话:0513-68529047邮箱:jsxfntjdz@163.com5:盐城分站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毓龙东路37-6号联系电话:0515-83568808邮箱:3828889071@qq.com6:泰州分站地 址:泰州市海陵区红旗街道苏红路5号,省级(泰州)区域性灭火救援应急中心联系电话:0523-82110119邮箱:jsxftzjdz@126.com  特别提醒:以上鉴定点均不对外开放停车,请广大考生合理安排出行及食宿。
    2025-05-22
    2422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关于续增2025年6月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名额的公告
    因受逾期未缴费等因素影响,我站2025年6月批次实际报名成功人数未达到计划人数,拟进行名额增补,现将有关计划事项公告如下:一、增补人数增补人数450人,均为中级监控。二、增补人员鉴定考试时间2025年6月23日-6月30日;(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日期为准)三、增补流程1.系统将根据考生排名次序优先对预审核通过的考生发送报名成功短信提示(预计5月14日前后发送),提醒考生报名成功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2.缴费流程:考生在收到缴费短信后扫描下方缴款码进行缴费;缴费成功视为确认参加本次考试安排且无法办理退费,逾期未缴费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本次考试安排,如需考试请重新预约排队。 3.考试时间:续增考生的考试时间将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请考生在收到短信后(缴费截止后1-2天后发送)及时打印准考证,并按照准考证上时间准时参加鉴定考试。四、其他说明具体报考要求请详细查看2025年6月批次鉴定公告。五、注意事项(一)请考生按准考证预约时间参加鉴定,携带本人有效期内身份证原件(身份证遗失的需提供临时身份证+办理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回执或加盖派出所印章的临时身份信息证明,同时核对电子身份信息)、准考证(二维码完整清晰)方可进入。鉴定期间,建议考生全程佩戴口罩,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任何与鉴定考核无关的其它区域;考评结束后及时离场,不得在现场逗留。(二)考生如因不可抗拒性因素无法参加鉴定,须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相关证明提交鉴定站,且只有一次延期鉴定机会,因考生本人主观原因不能参考不可进行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发送至邮箱:jlxfjdz@163.com,并向鉴定站电话报备,经鉴定站向上级部门申报确认符合延期条件的,方可延期(如未得到准确答复,须按时参加鉴定)。延期申请请见附件。(三)为节省检录时间,请考生至少提前30分钟到达鉴定站等候检录,超过检录时间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且不能办理考试延期。(四)凡在鉴定过程中发现考生冒名顶替、携带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规定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码:4-07-05-04)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能力应具备以下特征:具有较好的观察、分析、判断、表达和计算能力,空间感、形体知觉、色觉、嗅觉、听觉正常,四肢健全,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不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或现场核实考生报考信息造假等行为,鉴定站有权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采取禁考等措施。(五)考生须牢记个人账号和登录密码且不应告知他人,考试过程中账号如果异地登录取消考试资格,按作弊处理。考试现场无法进行找回密码操作,考生应熟练掌握用电脑输入账号密码登录考试系统的方式方法,因考生无法自行登陆,导致对考试成绩造成影响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开考10分钟仍未登录考试界面将取消考试资格,按缺考处理。(六)为保护广大考生的权益,避免鉴定资源的浪费,纳入鉴定批次但无故不缴费、缺考的考生需重新报名,如需放弃参考请及时取消预约报名。(七)尊重现场考评及工作人员;如考生对考评过程有异议,可在现场寻求巡考人员帮助解决。参加鉴定考试时,请广大考生预先查看鉴定设施设备完整性,如有问题或发现设备故障无法正常操作时,请在现场及时提出,鉴定考试完成后提出将不予受理。特别提醒:吉林站从未委托、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培训,消防培训机构或学校与吉林站无隶属关系,请相关考生根据通告要求参加鉴定。凡是承诺可插队、包通过、包拿证、交钱就能办证的,均为不实宣传,广大考生要提高警惕,谨防受骗。六、成绩查询及证书邮寄考生成绩在考核完成后即可在官网进行查询。鉴定站将委托中国邮政速递EMS开展证书邮寄业务,实行“送证到家”服务。有需求的考生可登录鉴定中心官网,在【个人资料】中确认收件地址信息和联系电话。证书邮寄前,邮政公司将联系考生预留电话核对本人信息,请留意客服电话或通知短信。七、地址及联系方式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会展大街988号(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东北角,“圣心体检”对面院内,请考生进院后按下图所示箭头方向从东侧鉴定站入口处进入)。考点院内没有公共停车位,外来车辆禁止入内,请考生合理安排出行。  联系电话:0431—85550119纪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431-82516008邮箱:jlxfjdz@163.com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附件:延期申请表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                                     2025年5月12日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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